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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解除

责编:刘建婷 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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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例题】甲2008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费。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单位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请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该单位对甲要求补交社保费的要求予以拒绝,甲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得到经济补偿和补交社保费的待遇。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随时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6种),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延长至任职期满)

提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题】洪某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洪某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008年4月10日上午,洪某在作业时不慎受伤,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为工伤,七级伤残。洪某受伤后,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某的劳动关系。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洪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但公司让洪某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洪某与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洪某在此期间发生了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而洪某不愿意自谋职业,要求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给洪某安排适当的工作,不得因工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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