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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诉讼时效

责编:刘建婷 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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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诉讼时效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思维导图汇总(第1-8章)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示: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例题1】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2】在如【例题1】中,在上例中,如果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9年5月10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3】在如【例题1】中,如果2009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解析: 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 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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