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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诉讼管辖

责编:刘建婷 20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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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诉讼管辖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思维导图汇总(第1-8章)

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1】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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