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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考试第三章知识点4

责编:陈湘君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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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知识点4

1、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

2、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授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机构。

4、《法庭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开诞10日前。

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诞3日前。

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授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⑥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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