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争议处理方式及性质: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从争议的性质上看,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工伤保险行政复议或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力资源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①申请人的情况。
②被申请人的情况。
③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④事实和理由。
⑤申请人签名和申请日期。
五、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做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做出变更的复议决定。
六、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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