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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及种类: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1)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等特定活动;
(2)有限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利益的市场准入;
(3)关系人身健康、生产财产安全的设备产品等需要通过检测方式审定;
(4)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能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行政方式能解决的。
3、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由统一确定公民、法人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企业或组织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
(3)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
(4)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行政许可的设置权限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 1 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6、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许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