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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目前准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其所列明的税额或计算出来的税额,不列入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成本之中,而应记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即在账务上要按价税分别记账,这也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最直接体现。
(二)生产阶段
工业企业在生产周转过程中,一般按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就可以了,但发生下列情况,就会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三)销售阶段
在此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通过前面有关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介绍,根据企业所发生的业务进行正确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后,便很容易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税额
工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舡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