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1.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功能与作用
(1)监管功能。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
其目的:一是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作一定补偿;二是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2)矫正功能。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心理、思想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人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3)服务功能。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困难群体——罪犯或违法者。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1)营造有利于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1.服务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具体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等。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要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的教育来实现其有效就业,同时帮助其实现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
(3)正常家庭生活的需要。鼓励和协助服务对象构建和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
(4)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服务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
2.服务对象的问题
(1)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公众的同情。
(2)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
(3)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1)特殊性:为特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的福利服务。
(2)复杂性:强制性监管与人性化服务交织相伴。
(3)长期性:服务期限与刑罚执行期限基本一致。
(4)专业性:法律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相结合。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1.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2.世界一些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3)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3.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含义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内地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