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75%+阶段性100%”加计扣除。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具体如下: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二、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的使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品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包括: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