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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备考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希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基金法律法规数字归纳总结(7),希望对大家备考2023年基金法律法规会有帮助。
31、基金赎回费
持续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
X<7日 | ≥1.5% |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日<X<30日 | ≥0.75% | |
X<3个月 | ≥0. 5%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
3个月<X<6个月 | ≥0. 5%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
X>6个月 |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
32、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巨额赎回的处理 | 接受全额赎回 | |
部分延期 | • 接受赎回比例不能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
• 延期的部分无优先赎回权,遵循按比例赎回原则; | ||
• 发生巨额赎回且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情况; | ||
•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33、ETF的上市交易
•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 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