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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备考: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责编:徐艳婷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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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局申请工程配套环保设施验收。

(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2)民用建筑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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