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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责编:希赛网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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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略)

二、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略)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违约金 不以损失存在为前提,有无损失都要支付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违约金过高于实际损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请求降低违约金

2.定金 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 。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3.定金与违约金同时约定――选择一种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可并用

4.继续履行――可以与其他方式并用,具有惩罚性

5.采取补救措施

6.停止违约行为

7.赔偿损失一一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四、违约责任免除一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

例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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