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考生备考,希赛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100条(9),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会有帮助。
81.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82. 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83.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无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84.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需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8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8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87.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88.《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89. 证券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90. 证券公司应当对存在包销风险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对包销事宜作出决议。应当制定包销决策的具体规则,明确参与决策的人员、决策流程和表决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