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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100条(1)

责编:胡媛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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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备考,希赛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100条(1),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会有帮助。

1.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5.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 人至13 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 人至19 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8.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9.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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