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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备考,希赛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公司法(3),希望对大家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自愿让与
①内部转让(法规无要求)
②外部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回购股权 (股东会会议反对票) |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提示】会议决议通过日起 60 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90 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
股权继承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 (1)股份存在形式: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票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原则;同股同价原则 (3)股票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