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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金融市场》知识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责编:谢湘香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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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除上述权利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除上述职权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职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人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议事规则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除上述职权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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