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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资产管理业务(2)

责编:彭思思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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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的是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系列知识点。

知识点5、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参与、退出、终止的要求

(1)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参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③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退出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3)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①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②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③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④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知识点6、关联交易的要求

①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③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④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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