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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学考试中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责编:李坦桉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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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存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情况的,均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若存在作弊行为,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等。各位考生在参加考试时一定要诚信考试,不要抱任何的侥幸心理。

【考试作弊的认定】

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以下情形均属于考试作弊。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个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以下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四、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以上则是“河北自学考试中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相关介绍,建议大家平时可多关注官方的公告,以免遗漏有关自学考试的重要信息,小编会持续给大家更新自学考试方面的更多消息,建议大家可以收藏本网站,有利于及时了解考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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