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的修改:()。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A.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是20~90,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数值40,60,80,可以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为20~40或者60~80的数值范围
B.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是40~90,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数值20,60,80,可以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为20~60或者80~90的数值范围
C.原始文本中记载了数值为20和60的点值,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为20~60的数值范围
D.原权利要求中记载了60~90的数值范围,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特定数值30,可以允许申请人将其修改成为30~90这一数值范围
复审请求人甲某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个修改符合相关规定?
A.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的类型由方法修改为产品
B.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C.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
D.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说明书中相应技术方案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
A.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B.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C.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可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D.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A.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40mm~80mm
B.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mm~80mm
C.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80mm~120mm
D.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40mm~130mm
A.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B.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具体技术领域的上位技术领域
C.背景技术中所引证的非专利文献和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D.说明书摘要所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权利要求的修改依据
申请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表述正确的是()
A.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B.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范围
C.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D.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范围
A.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可以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C.应当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视情况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仅限于考虑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B.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概括而成
C.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D.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B.由于申请人相同,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构成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C.由于两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同,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破坏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D.在李某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下,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B.由于申请人相同,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构成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C.由于两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同,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破坏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D.在李某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下,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