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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1年5月6日,地处高州某镇的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成专程到江苏苏南某镇,与该地的江苏苏南
塑料材料厂厂长张君签订了买卖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约定塑料材料厂供给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货到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
5月13日,塑料材料厂将未经检验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送到餐具有限责任公司,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付款40
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生产。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塑料制品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处罚。
9月12日,塑料材料厂起诉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追讨40万元塑料餐具原材料欠款。
问题:如果您是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撰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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