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友人一同在某餐厅就餐。由于餐品质量与餐厅经理郭某产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将餐厅经理郭某打伤。区公安局将甲拘留10日,乙拘留5日。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该案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通知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若甲不服向市公安局复议的,市公安局应当通知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A.法院可以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通知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若甲不服向市公安局复议的,市公安局应当通知郭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A.区公安局负责人出庭的,应当由区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
B.区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C.区公安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出庭,委托2名律师出庭
D.主管相关业务的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
A.与餐厅经理交涉,要求餐厅提供早餐
B.帮助旅游者提前在外卖店代购
C.请旅游者自行解决次日的早餐
D.请餐厅提前准备简便的餐食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B.林某不用缴纳违约金,因为餐厅是非法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
C.经理要求林某缴纳违约金500元是合法的,因为林某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辞职,让用人单位遭受损失了。
D.针对餐厅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A.刘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了职责范围
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是合法的
C.刘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职务行为,因为其正在执行职务
D.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是合法的,区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