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苏省高级社会工作师首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江苏省高级社会工作师首次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本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即可登录江苏民政网(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准备与《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
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材料审核
1. 各设区市的申请人应于2021年2月19日前,将经所在工作单位盖章的申请材料原件提交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民政局(一式壹份)。设区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会设区市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确认,并负责向江苏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人材料。
2. 省直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材料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后,应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3. 中央驻苏单位的申请人如参加评审,需请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审核材料,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江苏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接收时间截至2021年2月25日,逾期无效。申请材料通过邮政EMS快递送达,收件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82号长城大厦507室,收件人:李振鑫,联系电话:025-83563505,18205153063。
江苏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后,将于2021年3月3日前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需补充材料,请于2021年3月12日前补充相关材料。
(四)费用缴纳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规定,高级社工师评审收取评审费400元。申请人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费转入以下账号,并保留转账凭证原件。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51320000509170475T
账户名称: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湖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7329810182600061711
转账时请务必在备注栏注明:申请人姓名+高级社工师评审费。
评审未通过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五)评审答辩
预计在2021年3月下旬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
(六)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将于4月中旬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江苏省民政厅网站查询。
(七)证书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申请人可关注江苏省民政厅网站查询证书发放的有关安排。
三、其他事宜
(一)申请人应保持电话畅通,与评审相关的各项事宜将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
(二)申请人应严格遵照时间节点要求准备评审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1/25/art_79985_9653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