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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取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2.按照复试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4.没有参加复试或者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政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6.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7.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8.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总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2.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学院结合本单位招生实际,在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提前公布。
(三)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细则、考生总成绩排名、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涉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的学院须在考生被录取前告知相关管理规定,考生应予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