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录取原则及结果公示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其中: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报考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的考生,一律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查,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加强对考生诚信状况的核查,并作为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弄虚作假及违纪、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