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总成绩为统考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70%,复试成绩占30%。
1、考生的录取以总成绩为依据,按照“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调剂录取报考本校的一志愿考生,同一批次按照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2、复试成绩不合格者[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专项计划低于45分为不合格),下同]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4、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5、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6、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7、非全日制研究生上课时间安排在周末,不享受及学校奖助学金,学校不安排住宿,不转档案,毕业后不派遣。
8、推免生的复试工作已在确定其推免生资格时完成,故推免生不再参加此次复试。
9、学校不开展破格复试录取工作。
10、入学后3个月内,招生单位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