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手机相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擅自更换考场座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擅自更换考场设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4、擅自携带考试相关资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5、携带手机并擅自使用查资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6、考场作弊行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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