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的核心特征是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隐形债务的性质及危害如下:
1. 隐性性质:隐性债务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隐瞒的债务,不包括直接借款和发行债券的债务。这些债务可能是通过政府担保、融资租赁、PPP项目、政府基金、金融工具等形式产生的。
2. 高风险性:隐性债务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因为其产生方式与透明度不高,有可能存在欺诈、虚增、滥用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债务违约或不良影响。
3. 难以监管:由于隐性债务隐藏性强,政府、企业往往难以有效监管和控制,容易滋生腐败和不良行为。此外,隐性债务的水平往往受到市场、政策、财政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难以完全预测和控制。
二、隐性债务的判断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诺函: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二是当时人大常委会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
2、以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债,地方政府统一使用、归还。为应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情况,地方政府以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办理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3、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严格限制融资平台融资的背景下,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
4、以PPP项目违规融资:以PPP项目违规举债融资,采取政府回购、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方式搞“明股实债”(包括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等);
5、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在实操中,地方政府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有隐形担保条款,并提供抵质押物,实质上形成了隐性债务。
6、工程已实施,应付未付采用延期付款或验收后付款等未与工程进度匹配的支付方式,甚至以进度款形式约定,实质以支付进度违约条款罚息等变相举债方式。BT模式,延付性EPC。
7、其他依赖政府补贴未明确来源的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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