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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师职称有补助

责编:郭蓉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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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规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7〕19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厦门市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补贴:

(一)依法参加厦门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办理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市的企业职工,其在异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计入累计缴纳时间。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二)根据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给予补贴,标准如下:取得初级(五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取得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取得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

(三)职工取得市人社局最近一个年度颁布的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4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四)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等级别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别技能提升补贴。每一自然年度劳动者最多享受两次技能提升补贴。

(五)劳动者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本文件下发实施前,个人已获取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本文件下发实施后,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不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六)申请人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能提升补贴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并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依法处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现场办理:申请人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本人厦门市有银联标识的储蓄卡等资料到企业所属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网上办理: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xmhrss.gov.cn)自助办理。

(二)审核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通过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失业保险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企业性质、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申请人现场申请的,如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核验的,根据核验结果现场打印《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或《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无效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由申请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存档。对需经异地查验系统核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办机构给予预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或《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无效告知书》,申请人身份证及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存档。

申请人通过网上自助办理的,审核结果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予以告知。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核验的证书,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预受理,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予以告知。

(三)公示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审核后的次月初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拟补贴人员名单、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1周。

(四)发放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公示结束后的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联发放至申请人厦门市有银联标识的储蓄卡。

四、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申请补贴的期限统一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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