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责任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和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包括:
(1)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提供劳务的场所;
(4)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 营业代理人。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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