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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的范围:
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实施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较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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