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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基础知识,希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基金基础知识易混淆知识点(20),希望对大家备考会有帮助。
51.基金税收
机构投资者 | 增值税 | •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
印花税 |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 |
所得税 | • 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 | 增值税 | 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
印花税 | •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 |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 ||
•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 ||
所得税 | — |
个人免征所得税的情形 | • 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 |
•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收入,在该项为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 | |
•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增收个人所得税; | |
•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该项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 | |
个人征收所得税的情形 | •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
• 个人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