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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功能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掌握这个知识点并将之融会贯通,在答题时将会事半功倍。考生若想了解更多知识点,可点击“2021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更多详情如下:
知识点7、信托的功能
信托的功能 | 财产管理功能 | 是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信托财产的作用 |
融通资金功能 | 社会财产多以货币形态出现,信托实施财产管理的过程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 信托在融资对象上既融资又融物,在信托关系上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在信用形式上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 |
社会投资功能 | 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 | |
风险隔离功能 | 当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且事前不是以讨债为目的时,该财产就可以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层面上不再属于委托人 | |
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 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 |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 | 合法性 | 在设立信托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这是信托设立行为的有效要件 |
确定性 | 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实现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 | |
积极性 | 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手段 | |
流通性 | 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