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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关于主体

责编:金荣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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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之一,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这里给大家分享的是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关于主体。

1、基金公司的较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中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是干活的,而监事会就是监督的,这两者是平级,都对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会下设总经理、督察长,以及薪酬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这里总经理就是执行机构,是经营层面,也可以理解为董事会的执行层面。总经理是干活的,督察长就是监督的,所以督察长权力非常大,不需要向总经理汇报(可以交流)。除此之外两个专门委员会分别决定给大家(包括总经理)发多少工钱(薪酬委员会),以及做好公司的风险管理。这四个部门/人共同对董事会负责。

3、总经理是相当于国务院总理的角色,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都由其负责。

所以下设了N个部门,执行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思路。需要说明的是,监管稽核部这个部门虽然级别和其它部门相同,但其独立性很强,可能会由总经理和督察长共管,其中总经理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管理,而督察长是其组织上的直管领导,还有些公司干脆完全独立,行政部门(总经理)也管不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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