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发,一级建造师属于注册类证书,获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后经过注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1)批准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2)签发单位: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证书内页第一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红色国徽。
(4)证书内页第二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红色国徽。
(5)证书内页第四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红色公章。
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两科”)。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报考相应专业(即增项)条件。已取得某一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考相应专业(即增项),只需选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增报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