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昼间(6:00 至22:00)70db(A),夜间(22:00 至次日6:00)55db(A)。
2、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申报无需证明;②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③都需要公告附近居民
3、扬尘:土方作业≦1.5m;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0.5m;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爆破,风力小的天气。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到20 万元罚款。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政府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带: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6、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①全国重点文物,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②其他,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7、固体废弃物转移(转出地申请,转入地同意);建筑垃圾(30%)、建筑物拆除(40%)、土石方(50%)。
8、文物行政部门(24 小时);古遗址、古墓葬(省政府)、特别重要和跨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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