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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2、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希赛网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1)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情况:
1)含义不明确;
2)明显文字计算错误。
(3)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该拒绝。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拒收情形(开标当场发现问题):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6、有下列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资格后审)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较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