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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1、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大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
(2)水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
(3)固体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税额;
(4)噪声纳税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税额。
3、税收减免
(1)免征环保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和地方环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环保税
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
1)浓度低于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
2)浓度低于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