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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高频知识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责编:徐艳婷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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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在一级建造师备考中查漏补缺,提高备考复习效率,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知识点,详情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民事诉讼当事人:

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原告+被告

(1)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2)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对他人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三: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通知他诉讼)

(3)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的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效益,则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的法定期限是 6 个月。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一建工程法规备考真题练习:

1.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人员中,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

A.原告

B.被告

C.鉴定人

D.第三人

E.审判员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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