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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取样数量的 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承重、水泥、防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2)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3)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4)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5)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资质。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