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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实施后 5 年复审一次,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意见。
1、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行业标准区别:
强制标准:不含“行业”,含“重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除外)、通用的”;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行业标准在相应的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一般行业标准实施后 5 年复审一次。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4、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1)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 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2)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 共同制定的标准。
(3)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 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 析、实验、论证。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 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4)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 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 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5)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6)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 号、发布、复审。
5、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1)企业可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 企业标准。
(2)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 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 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 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 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 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4)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 标准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