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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高频知识点:租赁合同

责编:徐艳婷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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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在一级建造师备考中查漏补缺,提高备考复习效率,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知识点,详情如下: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X<6 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X≧6 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情形: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2)续用但没有续签;3)X≧6 个月,口头形式;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一)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不定期租赁

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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