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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高频知识点:抵押权

责编:徐艳婷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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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在一级建造师备考中查漏补缺,提高备考复习效率,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知识点,详情如下:

抵押权:

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登记设立: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可以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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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不可以交换):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法院)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5、抵押清偿的顺序:(1)登记/未登记;(2)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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