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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登记设立: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可以交换):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不可以交换):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法院)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5、抵押清偿的顺序:(1)登记/未登记;(2)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债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