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通知》(浙建建函〔2019〕19号)要求,现将我市资格后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1.参加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成绩是否合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合格分数线后确定)但未经过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考生和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报考“增报专业”的考生;
2.外省转入我省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包括在外省参加过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和地点
1.审查时间:2019年1月14日至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报考区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后报考资格审查,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2.审查地点: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9办公室(丽水市城东路99号)
三、材料要求和审查标准
1.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表一份(考生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增报专业成绩合格人员另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盖章出具的考生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聘用企业变更的还需同时提交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复印件清晰并用A4纸按序装订。
审查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8〕24号)第二条报考条件。
联系人:朱毅 联系电话:0578-2217018、215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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