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等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对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的基本要求。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单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这里的隶属关系是指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行政上下级关系等。其他利害关系,是指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单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当出现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在接受委托后,发现这一情况时,应当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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