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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三十一条

责编:刘雄才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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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释义] 本条是为了保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的真实性,就取样和检测作的具体规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一般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块和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有见证取样主要是要为了保证技术上符合标准的要求,如取样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等,此外,还要从程序上保证该试块和试件能真实的代表工程或相应部位的质量特性。以求对工程及实物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防止假试块、假试件和似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的资质,是保证试块试件检测、试验质量的前提条件。本条“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有关部门计量谁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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