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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十四条

责编:刘雄才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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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共七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条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本身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的整个建设工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下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就已确定,可以说工程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的意图,因此在工程出现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性。另外,设计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设计文件的文字量尤其是图纸量比较大,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这对及时地进行事故处理是有利的。尽管多数设计单位一直出于责任感积极参与事故分析,但这个内容在以往的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为及时更好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将事故损失减少,本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当工程质量事故涉及到工程勘察内容时,本条同样适用于勘察单位。

(二)在正常的施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每第五十八条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事故发生后,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义务,因为考虑到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在事故分析时的性,其方案也同对日后的加固,修复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非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付给提供技术处理方案的原设计单位相应的报酬。

可以认为已建成工程发生事故后的修复为一项新的建设工程,因此,是否采用原设计单位提供的处理方案属于新的委托设计工作。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考虑到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以及设计单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所承担的责任,在设计单位具备提出合理技术处理方案的能力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优先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加固、修复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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