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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十三条

责编:刘雄才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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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共七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条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本身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的整个建设工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下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设计单位义务的规定。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仿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设计交底,这对施工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工程建设中的惯例。

设计交底通常的作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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