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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三条

责编:刘雄才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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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等权力。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

2、勘察单位,是指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勘察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作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3、设计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单位。设计是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4、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5、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和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譬如,如果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工程,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负责。《条例》在第二、三、四、五章中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的各参与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中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也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关系。考虑到(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属《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2)《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已从不同角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提出了要求,因此,《条例》没有专门设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者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但在理解和实际运用中,应与《产品质量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9号令)第六章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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