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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公司的设立要求
1.公司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权、债权都可以用来出资。
【必背】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出资效果:
(1)有限公司认缴: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2)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董事会申请设立。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