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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所等):先事后人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肇事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财产份额有限责任。
(2)其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承担无限连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